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09年国庆期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9〕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国庆、中秋将至,为切实保障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食品安全涉及民生、民意,涉及社会稳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庆期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庆节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504号)和《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守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86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国庆期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送法上门、培训到户”工作,在国庆前,对辖区内餐饮经营网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宣贯《
食品安全法》,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在检查中要以预防和控制餐饮业食物中毒和食源性肠道传染病为目标,以接办集体宴席的餐饮单位(特别是农村地区接办集体宴席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网点、农家乐为重点单位,以餐饮业凉卤菜、生食水产品、自产月饼、海鲜加工、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食品原辅材料索证查验登记、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接办100人以上集体宴席报告备案等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9月20 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国庆长假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班表》(见附件1)。长假结束后,请各地及时汇总本地区9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认真填写《重庆市2009年国庆期间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10月9日16时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