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委驻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组关于对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渝卫纪〔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共卫生部党组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卫生系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充分发挥检查的导向、促进和保证作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推动工作,确保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检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三、检查内容
对卫生系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我局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卫生纠风工作情况。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各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的纠风工作经常抓、亲自抓,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的情况。
2.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和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立纠风工作机构并规范其运行的情况。
3.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