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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卫〔2009〕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医改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实现医改近期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
  三、资金来源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我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元/人/年,市级财政补助2元/人/年,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1元/人/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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