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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廉租住房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1科研机构转制关于贯彻财税[2005]14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17号)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市共141家(名单见附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22被撤销金融机构处置财产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3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5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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