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佛经贸〔2009〕397号 )
各区经贸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佛府办[2009]251号)要求,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
3、《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
4、《佛山市XX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市经贸局
市农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及管理机构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是指由我市各区政府和生猪产地县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生产优质安全生猪以供应我市为主的大型养猪场、企业、合作社或协会。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与管理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实行推荐申报、评审核定、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各区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二、定点供应基地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基地认定条件
1、养殖规模
年出栏20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企业)或年出栏生猪50000头以上的养猪合作社(协会)。
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个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组成,有章程和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统一提供猪苗、饲料、兽药、防疫和生猪收购等服务;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
2、养殖环境
遵守《
畜牧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猪场远离人居地,周边无生活、工业污染;生猪生产用水为地下水或自来水,无水质污染;猪舍布局合理、干燥、透风,设施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