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对符合搬迁条件、可享受政策扶持的村庄进行统计,并登记造册,将名单在全县(市)范围进行公示。凡是符合条件的村民,全部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搬迁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整村搬迁的(自然)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分散搬迁的村民,本着自愿的原则,须由本人提出搬迁申请。无论整村搬迁还是分散搬迁,都必须统一由村委会向当地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府实地勘查认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市)扶贫办审核,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市扶贫办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移民搬迁安置经费采取以移民自筹为主,省、市、县财政各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其中,市政府对列入省造册登记的贫困户每户配套补助资金5000元,非贫困户每户配套补助资金3000元;各县(市)政府按市的补助标准1:1配套安排,并列入当年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待落实计生措施后才可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二)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可依照《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规划下山移民安置点,落实移民搬迁建设用地。移民搬迁后,原旧宅必须退宅还耕还林。各县(市)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建立退宅还耕还林土地整理补偿和土地置换机制,在退宅还耕还林土地整理补偿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补助到移民或移民安置点上。
各地还可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税、配套设施费等税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移民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户籍管理问题。搬迁至外县(市)的移民,户口必须随人迁移至新居住地;县(市)内安置的移民,在原居住地房屋拆除或旧宅还耕还林后,整村搬迁的,将户口全部迁移至新居住地;分散搬迁的,户口可迁至新居住地,也可暂时保留在原居住地。
(四)减免下山安居规费。各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商、劳动等部门要对下山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倾斜,减免县(市)级留存部分征地管理费,住房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证件工本费外,全额减免房屋土地产权登记等方面规费,最大限度地减轻下山移民安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