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由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统一实施。下山移民工作涉及社会、经济、民族等各个方面,各县(市)应统筹协调,制订具体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引导村民积极自愿搬迁。
2、县(市)内搬迁,就近安置。凡符合搬迁条件的,可在本行政村内搬迁安置,也可在所在乡镇或县城(市区)搬迁安置,不组织跨县搬迁安置。
3、省市推进,县负总责。实施下山移民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省市推进,县负总责,镇(乡)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工作运行机制。
4、科学规划,建设城镇。结合城镇化建设规划,通过政府引导,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向县城(市区)和中心镇搬迁。通过移民搬迁,提升我市城市化水平,加快各地城镇特色化建设步伐。
5、分类指导,灵活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区分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进行分类指导,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三)总体目标:2009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2010年全面铺开。用5年(从2009年至201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17025户、78933人下山移民搬迁任务,使居住在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三、搬迁对象
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分三种类型;一是居住在海拔600米以上高寒山区的村民;二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及其它贫困地区中至今未通机动车道,生产生活环境恶劣,没有发展前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自然村村民;三是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自然村,自然保护区、重要林区、重要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村民和边远分散自然村的村民。
四、搬迁方式
以整村与分散搬迁、集中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鼓励移民自主投亲靠友搬迁安置。下山移民分两种形式搬迁:一是“离乡又离土”,对经济能力相对较好的移民,引导其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县城(市区)、中心镇及其他城市,或迁入县(市、区)和镇移民小区、移民点。这类移民可分散迁出,集中或分散安置;二是“离乡不离土”,对相对贫困的群众,引导其搬迁下山,可继续上山耕作解决生活出路问题,这类移民可整村搬迁,集中安置。
五、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