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业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在清远调研时要求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山区农民实行搬迁安置,彻底解决高寒山区困难群众“一保五难”问题,使其尽快走上致富道路。
一、意义重大
我市建市以来,全市石灰岩山区移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我市仍有九万多农民群众生活在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高寒、边远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山区。实施下山移民工作,不仅能使搬迁群众从根本上摆脱恶劣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能够促使其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开拓新的生存发展渠道和空间,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有利于降低扶贫开发成本,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下山移民工作,是我市推进“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对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十一五”扶贫开发纲要》和《关于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清发[2008]24号)的精神,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通过异地搬迁,彻底解决生活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困难群众的“一保五难”问题和脱贫奔康问题,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按照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结合清远实际,在总结我市石灰岩移民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以自愿为前提,不留尾巴;以合理为标准,不造新矛盾;以脱贫为目标,不再返贫”的精神,制定我市下山移民搬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