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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2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对防震减灾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协调,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的组织编制、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土地、房屋管理、民政、公安、卫生、消防、民防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支持地震监测预报等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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