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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吴忠市市区综合整治扬尘污染规范城市建筑工地和拆迁场地环境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公安、规划部门应严格审批,禁止随意开挖公路和城市道路。需要施工开挖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工程结束后,公路和城市道路未恢复原貌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4、施工单位对公路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应当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

  5、拆除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对拆除现场裸露地面采取铺设防尘网、地面硬化或临时绿化等措施。

  (三)加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运输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苫布全遮盖或者密闭车斗等全密闭措施,不得沿路抛洒。上述车辆进入市区的,应经交警部门审批线路,指定时间后方可通行。

  2、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维护,对破损路面及时进行维护,减少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

  3、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垃圾清运,杜绝垃圾运输过程中抛撒和随意倾倒,同时采取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

  4、在降水较少或风速4级以上天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主要道路实施洒水抑尘措施。

  四、责任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统一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市区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单。对未采取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市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和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于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负责对道路挖掘施工、养护、保洁与管线施工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和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和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对于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煤场、料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环保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市区及周边的煤场、料场进行清理整顿,关闭无证及污染严重的煤场、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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