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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吴忠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


  4、各部门、单位和市区各乡镇(管委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的,必须在2009年7月1日前将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开发进展、进度情况书面材料移交城投公司,由城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5、各部门、单位和市区各乡镇(管委会)占用、利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开办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等经济实体,必须在2009年7月1日前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移交城投公司。

  6、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资料统一以城投公司名义进行登记,各单位将所有资料同时移交给城投公司。

  7、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以2009年6月30日会计报表数划拨,城投公司以投资方式注入企业,其资产管理按目前体制由城投公司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授权企业经营。

  8、城市无形资产的划拨自7月1日起由城投公司分批进行,已经有收益的移交城投公司经营管理,今后城市无形资产的特许权由城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三、几点要求

  1、各部门、单位和市区各乡镇(管委会)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资产的划转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办、国土、房管部门要抽调工作人员具体做好资产划拨工作,建设、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做好下属单位资产划拨的协调配合工作。
  2、对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区各乡镇(管委会)不按本通知规定,采取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或弄虚作假突击出租、转让、抵押、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办理资产权属登记时,原国有划拨土地需要办为出让性质的,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登记费用由市财政统一交纳结算;房产需要办理为商业性质的,所有登记费用由市财政统一交纳结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此项工作,帮助解决办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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