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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单位管理成本。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参保人在缓缴期间生育的,须由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和利息后方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转让、兼并、撤销、改制等原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单位破产或被撤销的,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单位被转让的,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单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单位清偿;
  (四)单位改制、承包、租赁的,由经营者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少缴或不缴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审核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100%;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0%。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清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包干计发(含产假期间的补贴、营养补助费、津贴、奖金、妊娠期的安胎、检查等费用):
  1、女职工顺产、7个月以上引产(含7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清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3个月。
  2、剖腹产的生育津贴,按清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4个月。
  3、流产(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津贴按清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1.5个月。
  4、流产(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津贴按清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0.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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