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 因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营的延误、取消等原因影响行程的处理;
(二) 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处理;
(三)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区(点)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
本市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者旅行社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代为支付,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 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 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四) 旅行社认为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健康信息登记表,指导旅游者填写,并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旅游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本市推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旅行社集中投保旅行社责任险。鼓励旅游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五十条 旅行社需要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行社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应当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