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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200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修改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通过大众传媒、境内外合作交流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主要旅游区(点)以及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宣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地方特色和文化特点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旅游产品优势,确定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推介主题,扶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市场的拓展。”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旅游区(点)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临时上下客点。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区(点)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的指引标志。”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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