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多元化的养护管理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二)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符合养护标准,保证农村公路维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四、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一)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2.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4.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5.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作为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其中: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按《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省级补助资金表》(见附件)确定的标准下达到各县(市、区);其余作为大中修补助资金,50%由设区市统筹包干使用,50%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专项工程和奖励调控。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筹措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设区市、县(市、区)筹资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四)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管理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渠道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