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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4.“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多元化的养护管理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二)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符合养护标准,保证农村公路维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四、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一)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2.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4.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5.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作为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其中: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按《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省级补助资金表》(见附件)确定的标准下达到各县(市、区);其余作为大中修补助资金,50%由设区市统筹包干使用,50%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专项工程和奖励调控。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筹措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设区市、县(市、区)筹资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四)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管理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渠道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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