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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9〕167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农民群众便捷出行,建设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要求开展养护管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实现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资金落实,确保经登记的县、乡、村道有人管养、有钱管养、有效管养。至2012年,全省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完好整洁、边沟排水通畅、桥涵构造完好、安全设施醒目、水毁修复及时、生态环境文明的目标,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村村通路、路路通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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