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清府办[2009]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2009年起,每年招募6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今明两年计划选聘4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具体按《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市卫生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有关要求研究政策措施,对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给予扶持。
(二)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600名以上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县(市、区)可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当地统筹解决。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我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