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病例诊断与疫情公布
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确诊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经卫生部授权后,由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监测
1、暴发疫情发现与报告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关注甲型H1N1流感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及时发现暴发疫情并向所在区县的疾控中心报告。各区(县)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病例个案的分析,及时发现暴发疫情;同时应关注托幼机构、学校和养老院等集体单位,加强对此类集体单位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监测。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暴发疫情进行核实,经核实属暴发疫情,应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暴发疫情的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暴发疫情调查处置
(1)暴发疫情经核实后,各区(县)疾控中心应对暴发疫情中的每名疑似和确诊病例做好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做好标本的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每起暴发疫情应至少采集20例患者的呼吸道样本,如果现症病例在20例以下,应全部采样;首发病例、指示病例、住院重症或死亡病例必须采样。具体要求见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技术指南(试行)》。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隔离和院内感染控制。各区(县)疾控中心应对密切接触者开展追踪和医学观察,采取包括做好个人卫生、病例家庭内的感染控制、减少人群接触机会、给予出行或旅行建议、实施健康教育等有效的干预措施控制或减缓疫情的蔓延和扩散,具体要求见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干预措施应用技术指南(试行)》。
(三)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点设置
在本市设置流感监测点31家,其中19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为国家级流感监测点;12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为市级流感监测点(附表1)。
2、流感样病例监测
(1)各流感监测点医院落实专人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要求,每日收集内、儿科门急诊和发热门诊的流感样病例数及就诊病例总数,做好登记与汇总,于每周一上午10:00之前将前一周监测数据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各区(县)疾控中心在收到辖区内监测点的报告数据汇总后于每周一上午11:00前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控中心。属国家级流感监测点医院应按时登录“中国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市疾控中心在流感流行期每周分析监测数据,重点分析流感样病例在就诊病例中的构成比、病毒分离阳性率、监测工作完成及时率等指标,及时评估流行现况,预测流感的流行趋势,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通报各区(县)疾控中心。
(3)各国家级监测哨点医院要加强门、急诊流感样病例的标本采集工作,每周采集20-30份标本,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上海市流行性感冒监测方案》要求开展。
(四)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1、暴发疫情发现和报告
(1)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流感样病人异常增多或符合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定义的疫情时,应立即电话向所在区县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各区(县)疾控中心应关注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在流感流行期间对加强这些集体单位内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监测。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疫情进行核实,经核实属暴发疫情,应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疫情调查与控制
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各区(县)疾控中心应积极组织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具体按照卫生部《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和《上海市流感样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规范》(沪疾控传发〔2004〕76号)的要求开展,并做好标本采集、检测和疫情控制工作。
(五)分级监测
根据卫生部及上海市有关方案的分级规定,实施分级监测:
1、准备阶段
(1)监测点
在本市医疗机构中设置31家流感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流感样病例监测
各监测点医院设专人负责每日收集内、儿科门急诊和发热门诊的流感样病例数、就诊病例总数、发热伴肺炎病例数、不明原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病例数等。于次日上午10:00-10:30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报告。各区、县区(县)疾控中心汇总监测点资料后每天10:30-11:00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2)甲型H1N1流感病例监测
各级各类医院(含31家流感监测点医院)尤其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的医院对就诊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要进行流行病学史询问,怀疑为甲型H1N1流感的,按照《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的要求做好病例的诊断、会诊、隔离、样品采集与检测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31家流感监测点医院)诊疗过程中发现流感样病人异常增多或符合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定义的疫情时,立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报告,各区(县)疾控中心依据卫生部、上海市《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现场处置。
4)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监测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31家流感监测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符合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定义的疫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各区(县)疾控中心依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预防干预措施应用技术指南(试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现场处置。
(3)监测数据分析
市疾控中心定期对本市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本市流感疫情的流行特征及发展趋势,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市卫生局,为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Ⅳ级疫情
(1)监测点设置
为评价疾病的严重性、识别高危人群和地区、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以及评估防控策略和措施的有效性,监测重点转为病毒的病原学、疾病危害和流行强度,以及医疗卫生资源需求等内容的监测,流感监测点医院在准备阶段设置的31家基础上增设到62家医疗机构。
(2)监测方法和内容
甲型H1N1流感病例、暴发疫情;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等监测内容、方法和报告程序不变。
(3)监测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