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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项目评估的依据包括:

  1、项目建议书评估的依据:

  (1)报送单位请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文件;

  (2)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3)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的供应和有关基础配套设施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4)资金来源及筹措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5)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征地、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6)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外汇的意向性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依据: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送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项目(公司)章程、合同及批复文件;

  (5)有关资源、原材料、燃料、水、电、交通、通信、资金(含外汇)及征地等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落实的有关批件或协议文件;

  (6)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各投资者出具的分年度资金安排承诺函;

  (7)项目长期负债和短期贷款等落实或审批文件,以及借款人出具的综合效益偿还项目贷款的函;

  (8)其他文件和资料。指其它作为评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借款人、项目各投资者及保证人近三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银行评审需要的其他文件。

  项目评估的工作程序主要有:

  1、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核查整理;

  3、审查分析论证、综合判断评估;

  4、编写评估报告。

  三、完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其中初步设计阶段是控制投资的重要环节。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文本上报项目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委托工程投资咨询中心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概算投资以及技术性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作为初步设计批复参考依据之一。

  四、加大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项目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实施,有效控制概算投资,工程投资咨询中心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设计和现场重大变更等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凡涉及投资变更必须由项目单位申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市工程投资咨询中心审核后进行批复调整,以此作为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和财政拨款的依据。未经市工程投资咨询中心审核和原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项目投资,审计部门在竣工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发改委不进行概算调整,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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