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2、有无批少占多或移址用地问题;
3、有无闲置、浪费土地问题;
4、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或抵押等问题;
5、是否按照《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
(八)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特别要检查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重要指标的落实情况。
五、实行建设用地验收制度
(九)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市、县(市、区)发改、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要参加验收工作,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无国土资源部门竣工验收意见的,不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十)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项目等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严格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十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除其他证明材料外,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才能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十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才能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依法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对工业项目用地,应当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规模;对其他用地,应当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总投资的25%,才能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十四)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做好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土地供应数量、结构、价格,特别是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的供地结构等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