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设用地征(占)用审批
(五)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拟定征地“一书四方案”等用地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积极做好征地工作,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协议》,督促落实征地补偿费及时到位,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征地报批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加快建设用地上报审批进度。
三、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以下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严格按照供地程序及时供地,促进项目建设进程。
1、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供地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并发放《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供地程序。按照城区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要素,载明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用地竞得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移交土地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施工现场明示。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七)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或浪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管理直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