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意见
(吴政发〔2009〕84号 2009年8月26日)
为了严格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对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新上建设项目要由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共同踏勘选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或批准、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业项目用地确需进行预审的,可根据需要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预审意见不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
(二)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为: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落实情况;
5、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项目用地预审中,对建设项目选址不合理或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必须分别要求其调整选址、相应核减其用地规模、重新确定用地四至范围。
(四)项目用地单位要在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专门评述,有关单位在审批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有关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落实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