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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6、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会议制度,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增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性。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活动,依法认定正确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从法律上支持、规范和保护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树立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7、强化各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民调解,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联动联调的局面。明确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所属系统、行业、部门及管辖区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定和措施,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8、落实各级调解组织责任。各级调解组织要在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的组织、指导、监督下,积极主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预防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的发生。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和管理,注重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质量,积极挖掘、培养“调解能手”。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纠纷移交、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映本辖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三、规范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9、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小组、调解员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巩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成果,拓展工作空间,完善村(社区)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导、村(社区)、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10、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注重加大专职调解员选任力度,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志愿者,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注重培养先进典型,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创建活动。切实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生产、生活,热情帮助人民调解员解决实际困难,依法保护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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