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报批手续;
(二)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
(三)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和招投标监督工作;
(五)负责筹措代建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不得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八)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代建单位或者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即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竣工后,市发改委应当组织代建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交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等单位进行修建,直到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接收资产移交,并配合项目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节余或者基本相符的,应当及时退还项目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增加的金额应当用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代建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