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行政事业等单位委托市代建办代建的项目,市代建办可以暂时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代建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代建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代建费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
(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代建管理机构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对履行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建设、代建管理机构等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