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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9〕41号 2009年5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六条 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吴忠市人民政府设立吴忠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代建办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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