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教育局牵头,公安、消防、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学校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市公安局牵头,安监、文化、商务、工商、质监、建设、旅游等部门配合,负责商(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市交通局牵头,公安、农牧等部门配合,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九)市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电力、交通、水利、通讯等部门配合,负责建筑施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市农牧局牵头,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机、渔业、草原等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一)市水务局牵头,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配合,负责水利行业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二)市旅游局牵头,公安、建设、商务、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三)市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负责,各类学校、食品药品行业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四)市质监局牵头,旅游、安监等部门配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七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五)市安监局牵头,总工会、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配合,负责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结案情况执法督察。
(十六)市经委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民爆物品行业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七)市应急办牵头,安监、煤监、气象、国土资源、水务、农牧、电力、建设等部门配合,负责易受暴雨、洪水、凌汛、雷电、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八)市供电局牵头,经委、安监配合,负责全市电力系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市直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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