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房产管理局:一是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二是(18-49周岁)流动人口在房产权属交易时,严格审验《婚育证明》。三是协调物业公司参与并支持所在街道、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四是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五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十)市教育局:一是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上学时,首先要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户籍地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三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十一)市财政局: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十二)市区乡(镇)
1、流出地职责:
(1)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应用工作。
(2)向流出人员发放《婚育证明》。
(3)向流出人员依法发放生育证。
(4)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每季度一次的孕检合同,催寄孕检证明。
(5)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6)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和“三生”服务。
(7)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流入地职责:
(1)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应用工作。
(2)对流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与房(业)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监督房(业)主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孕检合同,做好每季度一次的孕检工作,催寄回孕检证明。
(5)免费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落实符合条件的流入人员一孩生育证。
(7)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情况统计。
(8)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9)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开展“三自”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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