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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家通信光缆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家通信光缆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151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通信光缆是关系国家政治、经济、军事通信传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关系极为密切。我市是连接西北与华北地区通信的枢纽地带,境内有长途干线通信光缆较多,光缆安全保护任务艰巨。近年来,我市已发生数起人为损坏国家一级光缆的事故,影响了党政军重要通信、信息传输的畅通,危及国家长途通信网的正常运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加强国家通信光缆的安全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为遏制破坏及损坏光缆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通信光缆安全,现就加强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利益、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感,充分认识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国防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保护国家通信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加强对通信设施,尤其是通信干线光缆的保护工作,确保国家通信网的安全畅通。

  二、依法强化保护光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不准在埋有地下光(电)缆的地面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通信线路设备上攀登和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种植高大树竹;不准在光(电)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房,不准在地下光缆两侧及电线杆周围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掘井、建坟、建沼气池;不准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5米范围内建砖瓦窑、石灰窑等易引起线路腐蚀的建筑;不准在过江河光(电)缆及其标志牌的两侧各100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等作业;不准在通信设备安全范围内爆破取石、开荒;不准移动、损坏或偷盗破坏通信线路设备。对不听光缆维护人员劝阻,在危及光缆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野蛮施工,造成光缆损坏以及威胁光缆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严厉打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及直接肇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通信阻断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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