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逾期不改正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未正常缴交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逾期不交罚款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立案,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将案件材料如实登记到立案登记表中;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小组负责人审核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字确定立案,立案时间以签字批准时间为准;
(三)确定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四)立案审批表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于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报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有关证据。调查按下列要求和步骤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形成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调查时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时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提供证据人签字或盖章;
(三)调查材料应注明出处、来源、调查时间,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