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违规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在中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小组,对审议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执法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二)持有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象为违犯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录用职工在30日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的;
(三)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降低比例、基数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按规定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五)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类别
(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催建、催缴、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