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9〕101号 2009年10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吴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对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