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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政发[2006]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2009)

  (三十)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保护其合法土地权益。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当地工业区集中;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乡镇企业存量建设用地。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闲置满两年以上外,在土地出让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提前收回;因旧城区改造确需提前收回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三十一)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任务。定期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等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产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三十二)创造条件培养和引进人才。发挥辽宁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的作用,完善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在“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及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公费出国留学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同等对待,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等引进和用好人才的载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五、加强行政执法,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制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十四)省、市、县要建立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救济体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五)各级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要清理和规范各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私营、个体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凡在国家规定之外,属于省及省以下政府自行规定的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以及设定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规定,要予以清理和取消。
  (三十六)开展世贸知识与国际通行规则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通过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帮助企业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引导涉案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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