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投资公司依法进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四)积极促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1A级以上信用社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信贷优惠政策。
四、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五)构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评估认证、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和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积极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和参资入股等方式参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按市场化原则对部分服务体系建设及其有成效的工作给予扶持。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执业标准和服务标准制订,推进管理监督机制建设。
(二十六)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制定。
(二十七)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自主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归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奖励。
(二十八)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为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开放各类实验室。要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资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模具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九)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训网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网络、电教等培训方式,大力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