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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政发[2006]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2009)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十七)鼓励银行与政府和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促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非公有制企业实物资产抵押贷款,推行专利权、工业产权、可变现库存、股权、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或质押贷款。
  (十八)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征信中介机构,实施“征信+信贷”的模式和机制。在中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过程中,引进专业征信机构,通过利用征信机构的征信调查、资信评级、催收欠款、咨询培训和研究报告等服务,丰富非公有制企业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获得银行贷款的途径和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持。利用征信机构的专业服务,进一步强化和扩展现有信用担保体系的职能,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效率,改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信合作关系。
  (十九)银行内部应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制定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政策及年度信贷计划,并逐年增加信贷总量。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二十)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督民间资本依法成立规范化、正规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
  (二十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担保资金投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通过委托运作、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形式,与各市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辽宁省信用担保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源,推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引导外资以中外合资方式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二十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市场化原则,通过资产置换、剥离不良资产、增资扩股等方式加快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明确市场定位,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全面、便捷、有力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加快中小企业银行组建工作,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改组改造要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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