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制定。
(十一)降低贷款担保融资成本。打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垄断,对价值变动较小的动产和不动产取消逐年重复评估的规定。各类评估企业收费要认真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允许贷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证明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车辆等交易部门要公示房产交易和评估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供快捷服务。
(十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资源消耗产品的加工和出口。支持在境内外设立产品展销中心和展示平台,开展产品推荐及交易活动,扩大中小企业与境外厂商的直接接触。鼓励以委托咨询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调查,确保市场安全和产品的顺畅输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带动产品及技术出口,并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扶持。对由境外投资及跨国经营而带动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引进境外资本,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加大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简化技术和人才引进程序。
(十三)大企业有义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链做长做深,优先向中小企业提供原料和产成品,提高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
(十四)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
(十五)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纳离岗失业职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吸纳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等政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