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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资金运行安全快捷。扶贫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市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县分解下达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在市级资金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下达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并同时报市级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四)资金报账及时规范。扶贫资金严格实行财政报账制。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范报账程序。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账原始资料真实完整,能够如实反映资金的最终流向。报账时间和地点要便民,资金拨付要及时。
  (五)项目审批严格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调查论证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程序及备案要求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遵守集体议事规则,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计划必须由主任(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上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或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审定、审批扶贫资金和项目。
  (六)检查审计定期开展。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七)群众信访高度重视。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扶贫资金问题的信访,做到有信必办。要建立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导解决扶贫资金信访问题。
  三、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探索扶贫资金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注意发现贫困地区干部和群众在扶贫资金监管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要积极探索扶贫资金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创新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体系。市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各区县(自治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既作为区县政府扶贫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又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参考因素。
  (二)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扶贫项目资金审批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管理资金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凡是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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