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8月7日
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和其他财政性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确定,并根据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金。我市配套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比例落实。
第六条 我市配套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0%的比例配套,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市财政安排资金10%的比例配套。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确无力足额配套的,可用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予以配齐。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应负担的配套资金,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