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㈠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㈡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㈢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㈣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㈤向省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得要求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应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