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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㈧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需要会议作出决定的议题,会前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书面提交会议。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必须向会议书面提供规范性文件制订依据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并作主题汇报。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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