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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㈠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市场化的等级性物业服务管理。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

  ㈡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相应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有关法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街道和社区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组织,或者采取“楼幢管理”模式,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规模较小及分布零散的住宅区,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一家管理,差异服务。

  ㈢新建低价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住宅小区,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市场化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由街道和社区组织管理;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有关程序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时不能落实的,所在街道要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临时物业服务管理。

  四、突出重点,着力抓好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

  ㈠进一步完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现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不到位或者被挤占挪用的,市规划、房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补建或者清退。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由各区组织街道、社区和相关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援建、配建物管用房,市有关部门要在建设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

  ㈡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房管部门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明确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等程序,规范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按规定交存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相应的物业保修责任,并负责处理在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中造成的遗留问题。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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