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和年度核验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负责对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监督;参与本辖区新建住宅项目的联审联验工作;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负责处理本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监督和指导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㈢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召集,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住宅区物业管理出现较大矛盾纠纷,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辖区办事处要及时牵头组织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参加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㈣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对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㈤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物价、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区社区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
社区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服务和基础性服务并举,积极推进和完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各区结合社区建设规划,并根据各类住宅小区的建筑规模、设施配套、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要、业主意愿和服务约定等情况,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