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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余府办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工作在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特别是在创“文明城市”工作中日显重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破解实践难题,建立健全长效物业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社区物业服务覆盖范围,努力提高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市区社区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加强领导,明确市、区两级的职责分工,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社区物业管理必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区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市房管部门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市、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㈠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监督;负责指导区物业管理机构和街道加强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区、各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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