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9〕350号)
各市、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
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9]3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地总体执行顺利。为确保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通知》附表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指导价格以下;低于《通知》附表价格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特定生产供应企业的药品,是指基本药物中国家和我省认定的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和中药优质优价药品。这部分药品目前可暂按原定价格销售,以后可以在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
本次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药品,执行顺加15%的加价率,执行范围目前仍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二、加强价格动态监测。各市要建立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价格调整前后市场供应出现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