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是指纳税人经营项目属于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审核批准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项目的情况进行的审批。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应在当月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资料。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宝安、龙岗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基层分局终审)。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文书受理岗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传递至市局计划统计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通知书》传递岗位,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由文书受理岗交主管税务机关计划统计科,不需要报市局)由市局计划统计处会计核算科提退岗具体办理退税手续。
第九条 有关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受理环节以及审批环节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及缴纳税款。
第三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的申请和备案实施
第十二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类型可分为按项目一次备案和按年备案二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