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153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有关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纳税人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可享受货物和劳务税免征、减征、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工业企业进项单独核算划分的(以下简称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出口免抵退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在本范围内)。
第三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是指由税务机关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必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的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