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009年7月23日 深地税发〔2009〕364号)
各基层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规定,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经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协商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我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的范围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现行政策代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协议期间,代征的税费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收任务,代征协议两年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