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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穗工商市〔2009〕355号)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下放给各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船)、机动车(船)配件、钢材等重要商品市场和货物运输等生产要素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市场登记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其余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由属地分局负责。
  二、实行名称核准登记和市场登记材料一次提交、审批、发证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可以凭《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和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市场名称预先查询,查询通过的,市场名称给予保留1年。
  三、各分局对冠以“国际”、“中国”“华南”等字样的市场名称,一般不应给予核准登记;不得核准容易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导致混淆的文字作为市场名称。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新开办市场选址的审查,特别是对市、区(县级市)政府限制发展、整合提升的地区和市场类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
  五、各分局在审批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时,应征求市局市场处意见。

  附件: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登记申请表(样板)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申请表(样板)

编号:                 

  市场名称:               

  开办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领 证 人:             联系电话:        

  领证人身份证号码:         领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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