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标〔2009〕242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第124号令,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工商局商标工作的部署,市局决定从5月下旬起,开展2009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分局应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深入辖区所属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著名商标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创建自主品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延续认定企业,要做到“通知到户,重点指导”。
二、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省著名商标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并行的方式,请各分局组织相关人员指导申请人正确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2008-4-22发布)”和“广州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申请系统”,并于6月26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三、认真核对网上填报资料。各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须认真核对其网上填报资料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如发现漏报或错报的,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录,方可受理其申请。
四、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须于6月30日前将书式申报材料递交到各分局,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要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认真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本年度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商标广告科已核对其原件的,可不再次核对,但仍须在其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分局应于7月8日(星期三)前完成网上受理程序,并将申请材料送市局商标处。
五、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分局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