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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穗工商管〔2009〕96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当放宽年检的若干条件
  (一)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经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二)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二、适当减轻对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过期等较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作行政处罚。
  (二)对逾期参加年检的,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办理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违法行为案件的意见》(穗工商法〔2007〕190号)处理;对有正当理由的,可免于处罚;2008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逾期半年内参加年检的,可不作处罚。
  (三)对已参加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但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本年度不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三、免收困难企业年检费
  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2008年度损益表反映为亏损的私营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可免收年检费。
  四、提供企业年检便捷服务
  (一)为减少企业往返次数,企业可凭上一年度已领取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工商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
  (二)企业提交前置许可证明或文件的复印件上漏盖公章的,可由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三)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数量在20家以上的集团公司,提供预约上门年检服务。
  (四)各分局对省局、市局下放属地管理的企业,在年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为企业顺利办理年检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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